山西省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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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文件晋市质检测〔2017〕14号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各送检用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以下简称“我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停

2、征强制检定收费。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我所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流程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2、我所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5个县(市)检测(所)以及其他经过市、县(市、区)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在申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或

3、送检时,应当到所属市、县(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持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检定委托函,经我所审核确认后,办理检定业务手续。(1)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应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和相关材料(计量器具使用点位图、贸易结算票据、单位证明等)。3、维持原有检定关系不变。原由各县(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4、新购置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

4、计量器具,需提供市、县(市、区)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5、对于经审核确认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所将按非强制检定业务受理。6、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审核确认的强检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7、根据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 8、按规定对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我所不收取检定费;对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我所按规定收取费用。9、其他检测相关事宜均以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附件:1.强制

5、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   2.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确认表表格在在晋城质监网http://www.jc12365.gov.cn/下载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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