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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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2007年第9期专论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X3●孟勤国【内容摘要】中国物权法是民主立法的典范,是立足现代、立足宪法的产物,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解读中国物权法应当以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和立法背景为依据。以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理念解读中国物权法是对中国物权法的极大误读。【关键词】物权法价值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如何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问题接踵而来。市面上已有了上百本物权法教程或条文释义,最高人民法院也启动了《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物权法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争议最大、最多,立法时间最长的民事法律,许多争议将演化为如何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这既是因为物权法作为财产的基本法对于许多具体问题而言比

2、较原则,同时也是因为物权法本身容纳了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同一个制度,同一个条文,不同的人的理解和评价可能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例如,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的审查,有人断言其是形式审查,而笔者从《物权法》第12条和第21条中看到的恰恰是实质审查。具体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能还不是大问题。重要的是整体上如何评价物权法。从表面上看,物权法得到了民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几乎没有公开的批评,但实际上,对物权法不以为然的,大有人在。仔细阅读一些人对物权法的解说,可以看到3种严重曲解我国物权法的行为:一是以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解读条文;二是夸奖我国物权法的一

3、些缺陷;三是冷落或指责我国物权法的自主创新。这些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不仅可能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而且可能使我国物权法最终被误读为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因此,对中国物权法需要作出一个有根有据的基本判断。笔者在《中国物权法一百问》①一书的前言给中国物权法整体打了85分。笔者之所以给予如此高分,是基于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一、中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民主立法首先体现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2005年6月,全国人大就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这很不寻常。在此之前,只有婚姻法的修改有过公开征求意见。物权法一向被认X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①孟勤国等《:中国物权

4、法一百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43©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为是技术性或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许多民法学者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只有民法专业人士才有资格参与物权立法。在反驳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时,②有民法学者斥责巩献田教授是搞法理学的,不懂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也有民法学者对媒体表示不赞成立法机关的这一举措。这些意见流露出民法学研究的一种自闭和自大倾向。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

5、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明确表明我国的立法是人民立法。人民群众可能不懂法律原理、法律术语,包括物权法这些名词,但懂得自己的利益和意愿,任何人都不能以专业性排斥或阻碍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因为自卢梭主张“与所有人有关的事务应该由所有人来决定”以来,③人民当家作主已成为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核心政治目标和政治价值。④人民群众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接受专业法律训练,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没有出现过也不可能出现全民精通法律的壮观景象。民法学者应该以最通俗的方式⑤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法律专业用语的含义,而不应企图取代人民立法。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国民事立法最值得称

6、道的一幕,表明中国立法机关自觉履行人民立法原则。⑥物权法草案征求到的意见有1万多条,有相当一些的内容为立法所采纳,反映在《物权法》中。虽然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间、程序上还有待改进(如广大农民发表的意见不多、时间还不够长、缺少征求意见的具体说明),但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其次,民主立法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物权立法过程中,出现了3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依提出时间的先后,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议稿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议稿⑧以及笔者主持的建议稿。⑨这3个建议稿对物权立法产生了程度不一的影响,具体的影响可以对照中国物权法

7、的条文。无论是立法讨论还是立法选择,立法机关都很重视学者的意见。当然,重视不等于采纳,学者的意见有很多是片面的、脱离实际的,甚至是错误的。2003年,物权立法进入关键时刻,当时比较主流的声音认为物权法应该移植、借鉴和模仿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在写给全国人大高层领导的一封信中,笔者提出,物权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智慧与尊严的象征。物权法决不能抄袭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lu•在指导思想上,笔者提出8个字:立足现代、立足宪法。2004年8月3日至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个中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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