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取缔的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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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取缔的程序和方式      摘要: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取缔是我国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含核准和登记)及(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擅自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商业活动而经常采取的行政处理行为之一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赋予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取缔的权力和义务。笔者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取缔分为查封性、临时性、初步性的取缔阶段和收缴性、禁止性、最终性的取缔阶段,灵活运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共采用7种文书经过7

2、步骤,对收缴性、禁止性、最终性取缔的实施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一、收缴性、禁止性、最终性取缔的概念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取缔的实施方式大体上包括三类:即查封生产经营工具、用具、场所、有关产品;收缴生产经营工具、用具、有关产品;公告明令禁止某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谓收缴性、禁止性、最终性的取缔是指收缴生产经营工具、用具、有关产品,最终性长期查封,公告明令禁止某种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措施,是相对于查封性、临时性、初步性的取缔措施而言的。二、取缔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卫生行政处

3、罚的程序和方式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对“取缔”问题作出如下最近的行政解释:“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等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根据1981年第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择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

4、解释”。2001年颁布的《立法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决议》的规定,国家卫生部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卫生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具体应用的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解释。因此,卫生部1998年对取缔问题的批复是最近的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解释。三、设定收缴性、禁止性、最终性取缔的程序和方式必须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一)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原则《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5、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笔者认为,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拥有陈述申辩权,正是从《宪法》的以上规定中衍生出来的具体形式。《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因此,《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对实施取缔措施的复议救济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

6、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神、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因此,《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对实施取缔措施的诉讼救济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明确规定:“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家赔偿法》从后果上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赔偿救济权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取缔而言,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外延共包括4种权利,即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取得国家赔偿权。(二)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即设定取缔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执法文书,不能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规定擅自制定取缔的程序、方

8、式和相应的执法文书规范。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除该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目前,卫生部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对取缔的程序、方式、文书作出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卫生法律法规所体现出的法律原则,参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文书,依法设定取缔的程序、方式,但是实施取缔的文书,只能严格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的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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