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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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业务指南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5、《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确定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温馨提示: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

4、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申报稽核所需材料1、《201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2、《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文件附件);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依据会计法,《财务决算报表》是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填报的能够系统、真实、全面反映单位经营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的财

5、务类决算报表。《财务决算报表》是由一系列的报表组成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均是《财务决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不能够替代《财务决算报表》)。温馨提示: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5、其他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的资料。以上各项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稽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申报稽核时间安排及各服务窗口地址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保证申报稽核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请各缴费单位按照下列时间安排申报2014年度

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节假日)。庐阳区4月8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亳州路182号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服务电话:65699352);蜀山区4月8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279号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1号窗口服务电话:65597566);瑶海区4月8日—5月9日(办公地点: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五楼瑶海区创业服务中心社保稽核窗口服务电话:64696241);包河区5月12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创业服务大厅服务电话:63357234);新站试验区4月8日—4月3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文忠路999

7、号新站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65777239);经济技术开发区5月4日—5月3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莲花路519号经开区人才劳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服务电话:6381005763812005);高新区6月3日—6月20日(办公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管委会一楼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65315587)。申报稽核要求缴费单位须据实填报《201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填报后的缴费基数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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