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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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民事经典案例】»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lxcuibe发表于2009-12-218:48(本文转自http://www.ipwise.cn)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日报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法定代理人卢小珊,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曹哲华,湖南澧滨律师事

2、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日报社(以下简称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民三初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善伟,上诉人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曹哲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7月1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京)剧审字(2007)第02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金婚》长度为50集,制作单位为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为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

3、播出。2007年9月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独家授予网尚公司拥有《金婚》在中国地区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授权方式为独家授权并具有转授权;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络环境下);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出具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6月13日,在报社创办的网站[url=http://www.zjjnew.cn/]www.zjjnew.cn[/url]上进入“免费电影”,搜索

4、“金婚”,进入页面后,依次点击“播放”中的“第1集、第9集、第25集、第43集、第50集”,出现播放器,播放过程中随意拖动指示观看该片。[url=http://www.zjjnew.cn/]www.zjjnew.cn[/url],即张家界新闻网,是被告报社主办的网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报社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点播观看《金婚》,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对该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方认为,应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成本、知名度、成名度、以及在网站的人气排行、被告的主观过错确定,并认为被告网站上有大量广告、侵权时间正是《金婚》热播期

5、,侵权时间长,点播次数多,对原告影响很大。被告报社主办的张家界新闻网虽然有广告价目表,但并不就证明其取得了大量的广告收入,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点播《金婚》时是否伴随广告,则该网站提供《金婚》在线观看并不影响其广告的收入量。原告网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报社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原告为制作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报社立即停止侵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社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000元。如报

6、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报社负担。上诉人网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0元,明显过低,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有明显偏袒上诉人之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就应当严格上述法律规定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二、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

7、错误。一审法院在明知上诉人代理律师提交了律师费发票1万元,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以1万元律师费不是仅为制止被上诉人侵权所支出为由,不予采信该律师费发票,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明显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报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播放网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金婚》,没有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仅凭唯一的证据即(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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