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_现实与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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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哲学研(究》2001年第8期)社会契约:现实与理想包利民当代西方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想家罗尔斯的正义论以重新复兴“社会契约论”为特征,它唤起学术界不少人对于社会契约模式的关注,也唤起更多的人从罗马民法、市场经济乃至基督教“圣约”传统中寻找社会政治模式的热情。然而,近现代以来,主流思想的看法一直是认为“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与现代性出现的主要标志,不仅充分肯定其具体实践,而且积极把它推广到对于整个社会以及政府国家的理解(如“公共选择理论”等),就是我国在当前体制改革中也有许多人看好社会契约论模式。因而问题是,罗尔斯的新意在哪里:他的“新”社会契约模式与广泛流

2、行的“契约”、“合同”思想,是同一类吗;如果不是,不同的社会契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对此进行一些辨析,将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现代性思想范式及其收获的多样性。一众多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早就从事实上或价值上肯定契约合同关系在现代性中日益成为主导性人际交往范式。虽然不少学者对于近代以来契约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忧心忡忡,认为体现了社会从内在、密切的共同体转变为外在、疏远的“社会”,但是主流似乎是肯定这一转变的。社会契约论者在契约中看到了什么合理性因素?“契约”一般来说意味着“约束”(限制,出让),“相约”(承诺)和“约定”(意志,人造)等。契约就是独立、自由、平等的

3、个体自愿地自我约束,通过协商而不是逼迫,达成兼顾性交易。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的契约现象是国家或政治党派之间的协议或条约,以及经济合约。它们各自所侧重的要素有所不同。“国际条约”类契约的特点是“幕前之约”:双方对于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双方的力量对比一清二楚。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通过谈判,达成某种妥协,让渡双方权益,避免两败俱伤。这类契约中虽然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强力逼迫,但是学术界对于它的意义还是相当肯定的: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学会妥协、宽容与合作而不是企图用暴力消灭“异端”或鲁莽牺牲自己,缓减冲突,走向秩序,代表着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社会的出现。虽然古典时代

4、就不乏这样的契约,但是一般认为现代性中这样的契约日益增多和广为大家接受。现代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时,从“效率”如成本节约、“双赢”等角度肯定了达成妥协类协议的意义。经济合同类契约则更加是现代性中的普遍人际交往关系的范式。对于它的论证也是社会契约论者的关注点。效率式论证固然是不可少的,但是自然法式或“公正”式的论证更令人30感兴趣。我们可以从两个基本预设和三个基本原则来分析一下这类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两个基本预设是关于个人和社会的。契约讲的是社会或人与人在一起的样式。契约论对于社会的基本预设是交易场或市场。这也就是说,社会是博弈场,其特

5、点是规则公平,从而有相当的兼顾或交互性,但是最终结果不定。(参见米尔顿·弗里德曼等,第138-142页)与这样的社会观相匹配的个人观是:独立、平等、自由、理性的个人———能够自行形成什么是对于自己的“好”并最大化之。个人在本体论上第一性,本是无约束的、自由的。交往和整体是通过契约“订立”出来的、人为的。个人之所以接受约束(交出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可以有多种方式,唯有各方自愿的方式才是合法的、兼顾的。由这样的预设可以推出三个人际契约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一,自由意志是唯一的“正当”(也译为“正义”)之标准。其涵义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的生活对于人来说是最重要

6、的价值。产权分立既是自由的保障,也是交易的前提。人与人的交往即交易的正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即讨价还价后找到的均衡点或双方愿意交换的价格及数量,这就是双方自由相遇之处。第二,不得进行重新分配,或不得干预自愿合约的结果,否则既是不正当的,也是无效率的。第三,国家必不可少:契约既然是“正义-法律”式思维的,就可以也应该要求国家的保护,以消除完全靠道德信义履行契约的不稳定性。但是,国家的功能只能是“起码的”或最少的。社会与国家有约:国家必须而且只能保护社会(被理解为博弈场)的自发流程包括交易亦即合约,不得直接介入其中或干预合约的制定和结果。“国际条约”之利益

7、交换与市民社会的合同交易这两种主要契约形式相互之间又有相同和不同之处。相同者是它们都是从个体自己利益出发,靠谈判、讨价还价和妥协来寻找缔约点亦即双方收益最大化的均衡点;都是相当的“有知之约”,对于各自的地位具有信息,从而各方的出发点的不平等会反映在所订立的契约中。不同者是国际谈判(包括一国之内具有相当大力量的分立两方如美国内战前的南方与北方)之上不存在一个中立有力的裁判者来执行契约,所以没有一方会按照“无知之幕”订立契约,而是主要靠力量的相持不下和均衡妥协达成协议。(参见布来顿等编,第35-36页:关于美国南、北方在新加入联邦的州是蓄奴州还是非蓄奴州上达成

8、的妥协———“密苏里协议”的讨论)而市场合同交易往往是在更高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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