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1导论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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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導論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法理學」一詞來自日文,係由留學英國的東京大學教授穗積陳重(1856-1926)由英文jurisprudence所譯。由於當年日本所稱「哲學」皆指主觀之形而上學,且當時歐陸之法哲學因為受黑格爾哲學影響也較偏向抽象與形而上的思考,為了怕學生不願修習,因此將其課程稱為法理學而不稱法哲學。然而現在日本及韓國(待查)大學又依照德文將此課程改稱為法哲學。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根據法理學此詞之由來,其又可稱為法哲學或法律哲學。德文稱Rechtsphilosophie,PhilosophiedesRechts。英文稱為juri

2、sprudence,philosophyoflaw,legalphilosophy。法文則稱為philosophiedudroit。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由英文jurisprudence的拉丁文字源來看,其有法的智慧或法的知識這些意義(iuris法+prudence智慧),因此jurisprudence也有法學(scienceoflaw)的意思。jurisprudence在今日之英文中有兩種意義,一為法學,另一則為法哲學。而德文中的Jurisprudenz則僅意指法學。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所謂法哲學即以哲學之觀點來研究「法」此種對象。哲學源

3、自希臘詞philosophia,亦即philos(愛)加sophia(智慧、知識、技巧)。哲學的定義很多,簡單來說,哲學是對整個實在提供一個系統完整之觀點的思辯意圖;或者對不同領域知識之預設及要求所為之批判性探究。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包含:法概念論:研究法的概念與法的效力。法認識論:研究法學之性質,如何正確找出(或認識)法律,法學方法論與法論證理論。法倫理學:研究法律中的價值,正義論。至於顏厥安老師所稱的法體制論,亦即法律中的一般概念如權利、義務、法律行為、契約與所有權等等問題,事實上可以包含在前三門領域內。或者可視為上述

4、領域之各論的問題。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近三、四十年來,歐美發展出了一個新學科:法理論(legaltheory,Rechtstheorie)。法理論與法哲學不同之處在於:1.法理論的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與實證社會科學,因此與傳統上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的法哲學存有差異。2.法理論主要係探討實證法的理論,而法哲學傳統上係以哲思(spekulativ)的方法討論自然法、理性法與正義之問題。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法哲學與法理論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只是對象與方法有差別。顏厥安老師認為我國所稱的法理學可代表法哲學加上法理論。但倘若法理論

5、以分析哲學作為理論基礎,則也是以哲學之方法研究法律此現象,因此法哲學應該可以包括法理論。一、法理學與基礎法學基礎法學是一個「搜集式概念」(Sammelbegriff)。基礎法學係指稱所有與法律相關,但又不屬於實證法釋義的學科。以國內建制而言(例如法研所考試科目),基礎法學一般包含法理學(哲學性)與法制史或法律史(歷史性),或加上法社會學(經驗性)。基礎法學包含範圍及科目廣泛,研究方法亦有極大差異。其共通者,只是「與法律相關」但又不屬於法釋義學。二、為何學習法理學:法理學與法釋義學所謂釋義學或教義學,係指以未經檢驗即視為真實的條件為前提,在現

6、有的情況下來思考。而法釋義學則不問法律是什麼,也不問是否、在何種情況下、在什麼範圍內、以何種方式可以認識法律。法釋義學並非絕對不能批判性地思考,只不過其批判是在體系範圍內(例如依據憲法來批判一特定法律),而不碰觸到現行有效之體系,亦即不能以超實證法來批判現行法。而法理學則是擔負了超越實定法體系來研究法此現象,並對其予以批判之任務。二、為何學習法理學:法理學與法釋義學法理學與法學基本問題之研究,通常在世界觀與基本制度發生變革的時代會受到我們特別的重視。而當人們在物質與精神得到滿足,且自認為穩定的時代,法理學通常會受到忽視。因為許多法理學以及

7、意識型態的問題被交給最高司法機關來決定。二、為何學習法理學:法理學與法釋義學目前的大學法學教育僅偏重法釋義學的傳授,亦即只偏重局部的領域,學生看不到法律制度及其基礎與作用方式的全貌。考試領導教學。法律系所培養出來的學生大多只是熟練適用法律的法匠,而不是獨立思考且有判斷能力的法學家。二、為何學習法理學:法理學與法釋義學隨著社會變遷與複雜性增高以及價值變遷,法律也必須調整以因應新生的利益衝突。而在立法者意識到這些問題之前,法院即必須要面對這些法律條文所沒有規定的法律問題,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仰賴法理學或其他基礎法學。此外,即便是立法者,也

8、必須要有全面性的法律觀,方能針對新的法律問題妥善立法。二、為何學習法理學:法理學與法釋義學例子:全球化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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