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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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法律全球化与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潘红祥(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对宪法学而言,全球化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对象的变化,更主要的是一种研究思维方式的转变。宪法学研究应以世界社会范式替代民族国家范式、从主体性范式转变为主体间性范式、将人类中心主义范式切换为生态主义范式。[关键词]全球化;宪法学研究;范式转换[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10)01-0039-05对于以人类生存实践和生活价值为知识对象的宪法学来说,社会生活问题的全球化大大扩充和拓展其知识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现有的理论范式无法涵盖这些新内容,

2、需要运用更富有解释力的理论范式来修正和完善它,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对应。因此,我国宪法学研究应深入、持续地关注全球化,既要以全球化为知识背景,又要以全球化为研究对象,积极转换理论研究的范式。一、民族国家范式向世界社会范式转换自17世纪民族国家诞生至一战爆发两个世纪以来,资本的全球扩张和世界移民浪潮经久不息,这一时期,西方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把世界作为本体来加以考量。但是如罗伯逊所说,在经典社会学时期,正是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走向成形的时期,他们面临着“民族化”和“全球化”两个问题,结果是前者压倒了后者成为理论研究的主题[1]16。这一时期一些学者的研究确立了现代西方社

3、会科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民族国家和分析方法———国家中心论。这种思维范式深深地影响了宪法学。因此,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学研究一直处于民族国家或国家中心论范式的影响之下,体现着特定的本体论假设。这种范式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构成一个民族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框架;民族国家的地域界限和社会的地域界限往往是同一的,社会是国家实行有效控制和支配的场所,是一国主权意志所及的范围。这种范式对宪法学中的国家权力理论和公民权利理论产生了主导性影响。就前者而言,主权享有最高性和独立性的地位,而国家权力则是主权的具体化。国家受主权意志的支配,可以合法地利用国家权力对本地域内

4、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实施强制性控制。就后者而言,人权被认为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一个现实的人只有拥有某一国国籍,才具有主体性资格,才能成为该国公民,其权利也才能获得来自国家的实际保护。随着民族国家的普遍立宪,宪法学只关注一国内部问题,即只涉及一国主权范围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视角便固定下来,这使宪法和国际公法这两门学科,逐渐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分工。民族国家既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但人格化的资本本性———追逐利润———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超越这个阶段,于是全球化便成为这样一个资本本性展现得更为全面和彻底的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大工业创造了

5、交通工具和现代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把所有的资本都变为工业资本,从而使流通加速(货币制度得到发展)、资本集中。……它首次开创了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2006年度研究项目《宪法的社会理论分析》(编号:06SFB3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39·《岭南学刊》2010年第1期政治法律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以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2]114,由此,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超越民族国家体系的世界社会形成了。但是实事求是地说,世界社会至今尚无相应的代表共同意志的全球政府与

6、其组成一种关系结构。因此,民族国家仍然是世界社会最重要、不可取代的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尽管民族国家体系被超越或者说被世界社会所取代仍需要漫长的时间,但从资本经济发展的历史轨道和趋向去追寻,民族国家体系及其参照系无疑正处于一种衰退状态之中,社会结构方面的决定性使全球空间正在吞蚀、取代民族国家空间。社会交往的跨国化、全球化这种本体论的转换,必须要求以具像为知识对象的学科进行认识论的转换。英国学者苏珊·斯特兰奇坦率地说,全球化“直接宣告了:如果所基于国家作为最重要分析单元的西方社会科学还没有完全过时的话,那么至少很大部分已不合适宜了。”[3]280显而易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法

7、学研究中的民族国家范式面临许多问题。尽管在宪法学中,不同的民族国家范式有不同的叙事原则,但它们都以民族国家作为研究范式,因而不能反映全球化带来的大量新情况,无疑,宪法学需要扩大自身的知识对象。换言之,宪法学以往的话语体系已不能够涵盖这种事实,以致有必要提出新的范畴、新的范式作为理论研究的工具。因此,自觉地将宪法学研究的民族国家范式转换到世界社会的范式很有必要,宪法学需要超越现有的以民族国家为中心范式的理论框架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宪法学研究以世界社会为研究范式,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将不以民族国家为知识对象。笔者的主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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