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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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描述: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 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治疗,不仅仅可以维护社会安宁,而且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又 是法院决定适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重要原因。   现代社会

2、中精神病患者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避免当事人被“精神病”化,或者借“精神病”之名而逍遥法外。以下笔者就对审判主体、方式、内容、范围进一步的阐释,以期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完善有一定的作用。   一、鉴定意见概念   证据种类由“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是历史性的进步。这也显示出我们对待“科学证据”更加理性化,同时也实现对于法律问题还权于法官,较为明确的厘定了两者之间的界线,对于二者的发展和相互借鉴提供了契机。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

3、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 题,是与法学存在交叉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 案件的医学依据。   司法精审疾病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一种,是指具有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人对于案件中的有关精神疾病程度进行鉴定后做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但不是最终结论,仍然要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

4、为判决的根据。   二、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相关内容   (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主体也应 该是合议庭,合议庭在中国有两种形态,第一,仅有审判人员组成。第二,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笔者认为应该选择第二种,选择有精神疾病方面专业知 识的人民陪审员,能够对精神病鉴定审查提供帮助,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旁落。   同时不需要强制医疗的也需要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问题是再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是否还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5、该法仅仅规定由原来 的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还应当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他对当事人以前的状况比较了解,由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其在对 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当事人现在状况和以前状况的表现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不存在异议,以有利于当 事人为原则,自行决定采信,并做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不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质证,避免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但必须对采信的理由在判决 当中进行说明。如果审查判断之后不予采信,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直接做出不予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决定,当

6、事人有异议的,则仍然要以庭审的方 式在法庭之上在相对方参与质证的情况下做出是否采信的决定。近而做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   (二)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式   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是由单方面的方式进行审查判断,还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质证,法官居中,之后法官进行认证。根据鉴定意见,在自己的 专长之下做出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和辩认能力,近而得出其处于何种刑事责任能力。再决定是给予刑罚上的减免,还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他们各有自己的专长所在, 正如法国精神医学家埃斯基罗尔所认为:“对于这些精神病患者的分类、诊断及责任能力的判定,决对无法依赖一般人甚至于法学人士的知识

7、,于是精神科医师有其 决定性的角色。”豍因此,在庭审中有必要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因为精神疾病鉴定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通过质证,可以使法官在较全面信息之下得出结 论,而不是仅根据鉴定人一方信息做出认定,否则表面为法官审判认定,但实实际际上还是鉴定人一家之言。被申请人可以在法庭上向合议庭陈述自己的主张向法庭 显示自己的精神状态,否认自己具有精神病,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庭上被申请人的表现,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形成初步印象,从而对鉴定意见进行正确审查判断。   为了保证质证的实现必须做到;第一,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除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8、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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