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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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1、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二、受理单位池州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科(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审查标准根据举报材料实际五、服务时限全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七、咨询方式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566—28123312.二级古树名木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受理单位池州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科(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三、服务

3、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经现场调查,估测树龄达到100年以上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五、服务流程1.普查: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2.认定:根据普查估测树龄,由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鉴定,报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名木古树登记、拍照、编号。4.建档:经普查、认定、登记、编号、拍照后材料整理归档,完善古树名木资源基础数据,完成信息建档工作,分别进入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5、公布: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

4、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实施主体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行〔2014〕332号文件标准执行八、咨询方式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566—28123313.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培训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5、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二、承办机构池州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科(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五、服务流程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

6、具体知识开展培训。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六、服务时限一般一年一次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实施主体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行〔2014〕332号文件标准执行。八、咨询方式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566—28123314.二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

7、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

8、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二、承办机构池州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科(池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名木古树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五、服务流程日常养护管理: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重点保护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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