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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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民事判决书(2009)同民初字第XXXXX号原告XXXXXX被告XXXXXX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X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任职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继续给原告发放工资并缴交社保,但双方并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月底,被告在未与

2、原告商量,甚至未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将原告辞退。故被告应当依法从2008年6月原劳动合同期届满后的次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两倍工资,且被告辞退原告没有法定理由,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告尚有13000销售提成被告未及时发放,且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节日加班费,故应当予以补发。原告于2009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但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180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约13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3、法定节日加班费15000元。被告XXXXXX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于原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届满后,虽被告管理上的疏忽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已认可了劳动关系的自动顺延,成为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被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并按时足额缴交社医保,故原告的权利并未受到伤害,依法不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二、2009年8月底,被告不再需要设立保安岗位,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与原告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补发一个月工资,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三、本案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并未施行,即使适用新劳动合同法

4、,双方也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无需支付赔偿金。四、被告已经足额为原告缴交社医保,且并未将原告应缴纳的份额予以私自扣留,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五、销售提成为被告根据公司效益向员工发放的额外补助,并非每人每月核定的工资,故不存在拖欠原告销售提成的问题。六、被告于法定节假日从未安排过原告加班,故无需支付原告任何加班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被告招聘原告担任公司保安一职,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双方同时约定被告每月以货币或工资卡的形式支付原告上月工资,月工资为100

5、0元,月补贴为300元,并约定如原告在国务院规定的每年10天法定节假日正常在岗上班,则享受被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基本工资的300%工资待遇即每天120元加班工资。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每月均有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交纳社保。2009年8月底,被告通知原告不用上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09年10月份向厦门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同劳仲委(2009)XXXX号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在2009年8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04.2元。以上事实,劳动合

6、同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工资账户流水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并已经庭审质证,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原告据此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院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和足够的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相关权利,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劳动者只

7、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事实上已经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合同期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但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均有按照原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原告也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应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在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侵害,故其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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