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雪梅与陈洲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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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冯健华因与林培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冯健华。委托代理人吴绮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林培菲。委托代理人盘瑞华,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上诉人冯健华因与上诉人林培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林培菲与广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公司”)签

2、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706049739),林培菲向中海公司购买天河区珠江新城中海璟晖华庭第A1幢32层3201房(测绘地址: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一3201房,简称“涉讼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59.83平方米,总房价2853816元;林培菲自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即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的30.3%即863816元,剩余房款1990000元于2007年7月29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中海公司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林培菲使用。2009年11月14日,经原审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合富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冯健华(买方)、林培菲(卖方)

3、、合富公司(经纪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冯健华向林培菲购买涉讼房屋(预售合同编号200706049739),房屋建筑面积161.7748平方米,成交价3250000元。卖方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有关该物业的产权权属情况均真实合法,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且没有侵犯第三人权利。该物业以现状按套售予买方,有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带租约(买方同意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订新的租约)。卖方、买方应分别向合富公司支付中介费48750元、16250元。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定金的双倍或相当

4、于成交价的10%作出赔偿:(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2)签约后一方拒绝出售/购买该物业……(4)在守约方、有关政府部门、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时……。部分定金100000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余款500000元买方须在2009年12月1日前支付;卖方应在房产证出证后五日内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7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资料。买卖双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授权经纪方推荐的按揭机构“广州保来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办理转按手续及交易过户手续,并向银行申请20

5、年2270000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以银行批准的结果为准)。首期楼款380000元买方在递件日前直接支付给卖方。三方约定的其它事项:①买卖双方明确知道该物业在办理房产证当中,买卖双方均同意在该物业出房产证涂销归档15天内办理银行按揭和房管局的相关手续。②由于该物业带租约出售,买卖双方均同意卖方收齐定金后该物业的租金由买方收取;卖方同意买方在定金中扣除二个月的按金。③如果卖方违约,则卖方双倍定金赔偿买方;如买方违约,则卖方没收定金。④卖方同意收定金后将该物业的产权资料交由经纪方保留。⑤收楼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支付,包括维修基金和补面积差,此价格已包含房屋内5台空调。该合同首页注明林培

6、菲的通讯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富园路34号1405房”,合同并约定本合约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否则一经正常投递则视为送达。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冯健华通过林培菲在深圳发展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号10010527069201,向林培菲转账支付定金100000元,林培菲开具收据给冯健华。2009年11月25日,冯健华按“广州市白云区富园路34号1405房”的地址,两次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林培菲发出《告知函》,函称: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定金500000元须在2009年12月1日前支付,现我方已准备好定金将提前支付给你

7、,但无法和你取得联系,请你尽快和我或第三方合富公司联系,办理收取定金余款的相关事宜,以免耽误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日,冯健华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合富公司发出《告知函》,称其已准备好剩余定金500000元并将提前支付给林培菲,请该司尽快和林培菲联系,办理收取定金余款的相关事宜。2009年11月26日,合富公司向林培菲发出《通知函》,称:其收到冯健华的《告知函》一份,现通知你方收到本函后五日内与该司经办人联系,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与冯健华及该司进行协商。2009年11月30日,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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