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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万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万安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2017年“河长制”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万办字〔2017〕41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县全面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办字〔2018〕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万安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一、督办范围及实施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县级督办。由县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二、督办主体及对象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公室督办、河(湖)长督办。(一)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
2、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二)河长办公室督办。县河长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场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县级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下级河长办公室。(三)河(湖)长督办。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对县河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3—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三、督办分类(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
3、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二)专项督办。河长制湖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专项督办。(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四、督办要求(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河长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县级“河(湖)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相应的县级河(湖)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
4、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办公室协调。—3—(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长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县河长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县河长办公室。(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
5、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入相应河(湖)的档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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