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异议信息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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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于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服务过程中的异议信息处理。本规定所指异议信息,是指被征信企业或者信息服务对象认为信息服务内容中存在错误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异议申请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2、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第四条异议申请对象对信息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向信息来源部门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本规定只规定向市信用办提出的异议申请。第五条异议申请对象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时需提交《异议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异议申请对象可通过诚信镇江网站下载《异议信息申请表》。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对自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第七条市信用办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0日内向异议申请对象回复处理结果;异议信息需提交来源单位核实的,信息来源单位应在接到市信用

3、办核实要求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市信用办。第八条异议信息处理期间,该信用信息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九条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市信用办负责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数据。第十条市信用办向异议申请对象书面反馈《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单》(见附件2);异议申请对象也可通过诚信镇江网站查看异议处理结果。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镇江市信用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实施。—4—附件1异议信息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联系人申请日期联系电话E-mail通讯地址异议信息描述申请理由(可附页)年月

4、日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并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签字(盖章):备注备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异议信息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附件2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单编号:申请单位异议信息申请内容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年月日(盖章)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联系人E-mai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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