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业市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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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物业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二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及进榆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社区建设工作。第三条住建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中省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负责指导物业管理整体工作;负责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重大违法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监管物业服务用房按标准规

2、划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出部分按1%。提供”o物业服务用房应在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第五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中的有关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一户一表”计量改造工作;调解因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问题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实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收费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如未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委托物业服

3、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代收服务费用分别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总额的4%。第六条市物价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标准、社会工资等实际情况,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和标准;积极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服务;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保安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物业服务保安人员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保安人员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第八条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指导

4、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会同街道办及社区加强社区建设,推进标准化社区建设工作。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无照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协助住建部门做好进榆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噪音、油烟等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建设等行为。第十三条税务部门负责物业

5、企业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协助住建部门做好进榆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监管工作。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任筹备组主任,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程序选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处理机制,调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6、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三章物业市场监管第十六条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利益的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物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十七条规范前期招投标。凡住宅及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建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三万平方米),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7、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现售商品房应当在出售前三十日完成招标,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招标。第十八条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在住宅及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非住宅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单项验收,验收不合格不能进入综合验收。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委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服务用房交接工作。第十九条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协议应使用住建部门

8、编制的示范文本。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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