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生态学院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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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生态学院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年)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厦门大学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和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木着公开、公止、公平的原则,特制订本细则。一、资助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

2、除外)。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亨受傅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二、资助标准根据厦门大学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环境与生态学院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如下:(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三、组织管理1、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综合评分、复审及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结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担任。2、各班级(专业)组成评定

3、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的计算及初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3-5名班级成员(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组成,班长任组长。四、评定细则(一)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才能参评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院;6、按规定时间注册和报到;(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资1、上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的资格;2、上一学年学位课程成绩不合者取消该学年参加学业奖学金评

4、选的资格;3、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取消本学年的申请资格,退还本学年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五、学籍异动调整(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ZLI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超出硕士基本学制年限所获得的所有博士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ZEI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1.报到

5、注册后不参与止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述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六、其他要求(-)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展开,做到公平、公开、公止。(二)本细则自2014年10月29日开始实行。环境与生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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