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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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乡规划编制指导意见(200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

2、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

3、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4、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一、土地规划分类二、规划基数转换三、其他规定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二、调整要求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一、布局原则二、空间管制要素三、划定要求四、成

5、果检验五、管制规则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一、土地规划分类(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

6、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7、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二、规划基数转换(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

8、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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