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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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利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

2、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

3、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市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规范违反说认为两者不可分离,可谓一体两面,透过刑法的执行可以维护世道人心。这两种学说与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很大的联系,法益侵害说论者一般赞成结果无

4、价值论,即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最基本的是考虑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规范违反说论者一般赞成行为无价值论,即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点在浏览了周光权教授与张明楷教授的一系列著作后,我总结了一下,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別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在我看来,从概念上讲,行为无价值论实际站在规范违反说的立场,结果无价值论站在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因而两者的对立点

5、中必然包含了两种学说的对立,因而必然包含以下两方面的不同:(-)违法性的本质不同。结果无价值论将刑法的目的首先理解成保护法益,所以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现实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伦理秩序,因此违法性就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而最能体现两者差别的是在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进行处罚问题的处理上,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不管行为如何具有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具有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即使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

6、也要以犯罪论处。例如,得到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它们没有侵害任何法益,缺乏违法性,所以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具有违法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二)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不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而行为无价值论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除此之外,两者在违法性判断的要素基准、时间基准、逻辑基准上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违法性判断的要素基准不同。一方面,违法判断的“静”的对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不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只能以行为的客观因素为依据,而

7、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意识内容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仅以客观因素为根据,而应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意识能力。另一方面,违法判断的“动”的对象以什么为中心不同。结果无价值论主张以结果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例如,误把他人的手表当成自己的手表拿走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仅考虑客观因素就会认定为窃取,行为无价值论除了考虑客观因素还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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