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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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娃”争权案的基本意义动画电影中的如色造型(属于美术作品)与文字剧本苦作权的归属——这i动漫乃至艺术创作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最近因“葫芦娃”造型创作者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争夺“葫芦娃”角色形彖著作权案被公布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Z—而再次引人注目,但这一标杆案在细究之下却颇让人举足无措,目前这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已引起文学艺术界及相关法律界越來越人的关注和深思。“葫芦娃”争权案的由来少进展2008年,胡进庆、吴云初以“葫芦娃”造型著作权人身份,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出版社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版销售的《魔法人迷宫——金刚葫芦娃》侵犯其“葫芦娃”造型著

2、作权,案号(2008)朝民初字第29515号案。诉讼屮,从媒体获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美影厂)绕开15年前1993年作出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2)静法民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及(1993)沪中民终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申请人胡进庆、昊云初的生效判决认定,瞒着胡进庆、吴云初,以打假为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汕头市広裕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商标图案侵犯1986年至1987年形成的葫芦兄弟角色造型美术作站箸作权,获得该院(2008)沪二中民中五(知)初字第224号判决支持。胡进庆、吴云初从媒体获知该判决后,一方面被迫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3、院撤诉,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人身份要求该案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参与诉讼或重审,上海高院通知胡进庆、吴云初应另案提起确权诉讼。2010年1月,原告胡进庆、吴云初获准向指定管辖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诉被告美影厂,主张“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的原创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冇,一审法庭2011年8刀4LI作出(2011)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卩,错误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稿形成于影片摄制组成立后的1985年底,不支持原告本案诉请主张,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笫二款(二)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规定,认为原告只能享有署名

4、权,“葫芦娃”角色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被告。判决理由主要为:虽然原告胡进庆、吴云初创作了“葫芦娃”角色美术作品的当时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合同约定,但当时《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也仅规定,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或其他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归单位或集体所冇”,作者创作成果归属于单位是毋庸置疑的行业惯例和社会约定俗成,H•创作成果在美影厂主持卜•完成,原告也获得了工资、奖金及福利,创作成果归法人是社会普遍认知,原告也获得了酬金和奖励,没有证据表明原告就苦作权向美影厂界议过,因系争箸作权属于被告故原告不享冇著作权保护,而H“葫芦娃”的知名度源于被告的投资与发行。原告胡进庆、吴

5、云初不服上诉后,二审上海市第二屮级人民法院重新调杳木案“葫芦娃”角色造型初稿的形成情况,一审被搁置的关键证人——《葫芦兄弟》动画片创作时任美影厂厂长的严定宪(孙悟空动画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作者)和时任美影厂创作办公室主任的蒋友毅一一也获准出庭作证,该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判决I几该判决纠正了一审对“葫芦娃”角色造型创作的错误认定,“查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美影厂侣导创作系列动画电影。1984年,杨圭良创作《七兄弟》文学剧本梗概,该素材被厂方认可。其后,胡进庆独立创作了《葫芦兄弟》的若T■台本及造型初稿,后经吴云初补充修改'葫芦娃'造型,报美影厂创

6、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报厂长审批。1985年11月,《葫芦兄弟》(最初名为《七兄弟》)正式立项,成立摄制纟R,开始进行拍摄。其时,美影厂并无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厂方与作者均缺乏著作权的概念,谈论权利的问题,是'很不光彩的事情'。《葫芦兄弟》动画片在拍摄时,蒋友毅曾耍求创作人员不得在影片拍摄期间将连环価对外投稿,但制片完成Z后是否投稿,则厂方不干涉”,判决还确认美影厂认可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葫芦兄弟》连坏画在电影公映前已经在美影厂合办的《动画大王》杂志上连载出版的事实。但遗憾的是,二审判决名义上依据著作权法第I•六条第二款(二)项,但实质理解上白行其是地冠以“特殊职务作品”论调,维持原判

7、,其具体理由为:首先,当时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当时没有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当时无著作权制度,谈论权利是“很不光彩的事情”,这说明,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于单位是当时的普遍认知,而上诉人遵守《葫芦兄弟》拍片时不投稿的规定就是表明了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美影厂对角色造型的支配权;再次,而被上诉人不T涉上诉人投稿不能视为对权属问题的表态;最后,应对上诉人的作者人格予以尊重,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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