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谈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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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谈话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大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强化廉洁行医教育,提升医院服务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医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教育谈话类型包括: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晋级晋升廉政谈话、谈心谈话、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第三条教育谈话对象的范围:(-)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提任干部、党支部委员;(二)晋级晋升廉政谈话对象是:晋升为副高以上职称的党员和干部、职工;(三)谈心谈话对象是:中层以上干部职工和涉及人、财、物、信息、基建管理等关键岗

2、位职工;(四)提醒教育谈话对象是:行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核实,短信满意度测评中当月有责差评数达3次以上者,第三方患者满意度测评中被点名批评者,或多次被患儿家属投诉的干部职工;违规用药点评中,被处以经济处罚2次以上者;(五)信访谈话对象是: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反映人(仅限署名信访件)、被反映对象、与被反映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六)诫勉谈话对象是:党员和干部有以下情形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或者发现有违反廉政纪律、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追究党政纪处分,需要督促限期整改的;或连续2个月每月短

3、信测评有责差评数达3次以上者,经提醒教育谈话后仍未整改者。第四条教育谈话实施权限:(-)院领导班子和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谈话由院党委或受院党委委托党办、监察室及相关职能科室实施。第五条教育谈话形式:干部任职前、晋级晋升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实施;谈心谈话、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第六条教育谈话周期:干部任职前、晋级晋升廉政谈话根据医院工作安排实施;提醒教育谈话、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发现问题的情况或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每2年覆盖所有谈话对象。第七条教育谈话实施程

4、序和要求:(-)谈话组织部门应做好教育谈话的准备工作,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教育谈话对象,保证教育谈话的正常进行。(二)教育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三)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严守保密纪律。(四)谈话组织部门应做好教育谈话记录,注意保密。信访谈话和诫勉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谈话中形成的记录、谈话对象作出的文字说明材料,按要求存档,留存备查。第八条对教育谈话对象反映岀来的违法违纪线索,党办、监察室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反馈

5、;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由院党委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第九条诫免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发现被谈话人拒绝如实说明情况、谈话后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反纪律的,党办、监察室可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相应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室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有关谈话材料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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