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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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

3、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

4、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

5、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

6、。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

7、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经

8、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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