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

ID:35994132

大小:3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4-29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_第1页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_第2页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_第3页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_第4页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

2、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

3、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

4、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第九条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根据公共信息基础

6、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需要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或者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小区用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等范围内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提供便利。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求效益、规

7、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提供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

8、门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