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穹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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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课穹顶之下——环境保护法(解决乱扔乱丢的环境问题、植树、爱护环境等)前车之鉴典型案例一[案例回放]浙江海宁特大跨省污染事件事件:2012年5月以来,温州人余某注册成立江西新悦达能源再生有限公司后,在桐乡崇福长期租用码头,以回收钛白粉尾渣加工生产黄磷石膏为掩护,承揽海宁、桐乡等地制革、印染企业的污泥处置业务,后组织船只将有毒污泥运往外地进行非法填埋,或直接排入京杭大运河和鄱阳湖,累计非法处置污泥30余万吨。经检测,这些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造成大范围水域的水质环境污染。[法理点评]抓获涉案嫌疑人20余名,并查扣了用于偷排污泥的装运船6艘,每艘船核载量达300~600吨。本案中余某注册

2、成立江西新悦达能源再生有限公司的行为(组织人员揽海宁、桐乡等地制革、印染企业的污泥处置业务,后组织船只将有毒污泥运往外地进行非法填埋,或直接排入京杭大运河和鄱阳湖,累计非法处置污泥30余万吨)造成大范围水域的水质环境污染——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刑法。是违法行为。何谓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二[案例回放]【案情简介】原告:王守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氧化厂原告王守祥于1991年1月向白峰镇下湾村承包淡水鱼塘47亩,从事淡水水产养殖,每亩每年向村里支付承包费150元,承包期至2004年12月底止。两被告厂址

3、在原告承包鱼塘外的河流上游。2001年4月16日,原告发现承包鱼塘中有鱼、虾、蟹死亡现象发生,4月18日,原告即向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海洋水产局报告。环保局当日派员到现场抽取水样化验,结论为:两被告厂排放口PH值分别为2.19、2.31,原告塘外小河PH值为3.10,均超过国家标淮。同年4月28日,水产局经过现场调查分析也出具了评析报告,报告认为:①事故原因系由于两厂环保意识淡薄,将大量尚未达标的酸性废水排放入河,使河水PH值不降,破坏了鱼、虾、蟹的生存环境并造成死亡。②损失情况,其中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直接损失共计18155元,生产损失目前约为1—2万元间(如污染继续,其损失将会扩

4、大);③建议两厂停止生产和停止排放污水,用生石灰化浆提高PH值,尽量蓄储新鲜河水,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此后,水产局召集双方作了协调,但因就经济赔偿问题差距太大协调未成。原告王守存诉称,两被告将酸性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原告承包河流排放,经环境部门测试已严重超标,废水导致原告所养37000只毛蟹死亡率在60%以上,200尾河鳗死亡率在80%以上,河虾、河鱼全部死亡,造成原告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271510元。两被告违规排放废水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1510元。被告电化厂、被告氧化厂辩称,原告所述的损失情况无事实依据,环保局同志证明原告塘内

5、PH值是正常的,扣蟹养殖户蔡某及原告附近的其他养殖户均证明原告当时提供不出死蟹,也无其他鱼虾损失。原告诉称塘外小河并非原告养殖范围、其财产权属不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排放废水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水产部门反物价部门再次作了评估,水产部门的评估结论认为因污染造成原告蟹种、鱼种、河鳗、河虾等死亡的直接损失为18155元,生产损失则在113920元至177840元之间。[法理点评]一、【裁判要点】经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的财产

6、损害中,其中鱼种、蟹种、河蟹、河鱼等直接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额赔偿;生产损失的造成,既有被告废水排放影响蟹的成活率及生长速度的原因,也有原告本人在受污染后,未及时采取增补放养措施及在养殖中后期投入不足等原因,所以该项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但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间接损失的一定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氧化厂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7、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守祥财产直接损失13155元、生产损失46400元,共计64555元。二、驳回原告王守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本案中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二、【法理评析】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一种,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受损一方只需要证明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污染环境方存在过错。本案原告王守祥认为被告排放污水的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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