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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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水利局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第三条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水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四条水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

2、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要与水事违法行为基本相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日照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当事人的水事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6(一)水事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水事违法行为在两

3、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水事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水事违

4、法行为。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具有从轻情节的水事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具有从重情节的水事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从轻、减轻、从重情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第十二条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裁量适当性、合法性审核。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说明裁量理由进行

5、审核。行政处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水事违法案件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体研究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局重大水事案件行政(处理)处罚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对水事违法案件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或有关的证据、材料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我局行政执法机构要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局的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工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6、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第十六条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理水事违法案件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日照市水利局负责解释。6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日照市水利局2009年12月17日印发的《日照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日水发〔2009〕32号)同时废止。附件:1、行政处罚依据列表2、《日照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附件1:行政处罚依据列表(32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实施日期颁布/修订日期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011996.03.1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7、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012002.08.29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11998.0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03.012010.12.2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06.012008.2.28(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06.101988.06.10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03.221991.03.228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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