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与操作培训宁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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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与操作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上半年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管理框架第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第四部分:近期工作部署第五部分:Q&A第一部分:上半年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流入:全行业12.14亿美元,同比增长105%;其中房地产行业6.49亿美元,同比增长4.67倍,占比52%。结汇:全行业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108%;其中房地产行业7.46亿美元,同比增长11倍。结汇率:全行业93%,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行业11

2、5%。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类:交易真实性问题:未提供全额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发票开立后迅速作废、合同主体不符、无效合同(尤其是土地出让合同)、虚假合同等第二类:操作程序问题:单笔备用金结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未验资结汇、第三类:信息反馈问题:金额、用途、超时限备案。第一部分:上半年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管理框架管理目标:减少直至消除外汇资本金违规结汇案件三级发票核查制度:企业自查、银行复查、外汇局抽查。事前报备制度:满足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的真实结汇需求。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事后监管制度:暂停直至取消资本金结汇授权。第

3、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一、宁波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时,银行除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第四条规定严格审核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还应要求企业提交:(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

4、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加盖税务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其余发票应提供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格式见附表3),或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税务部门印章。解读:88号文为142号文的补充;审核发票原件是142号文的应有之意;88号文进一步强调提交发票原件的目的是为了让银行在发票原件上加盖批注。关于发票:注意开票日期早于结汇日期的发票,确认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关于收据:财政局专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

5、明材料第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4、对于单张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额发票,按比例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发票数量的20%。(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

6、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第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解读:核查方式:首选网络核查,次选提交证明。网络核查条件:接入互联网电脑、企业登陆密码。小额发票核查:单张10万元以下,按20%比例抽查。提交税务机关发票真伪证明结汇:可以不作网络核查。第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第三部分:汇综发[2011]88号文实施细则(宁波版)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

7、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四、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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