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甘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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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我肃教育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24附件1: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

2、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结合甘肃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主决定权。第四条行使行

3、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24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

4、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七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第八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24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

5、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第九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的;(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

6、,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四)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4(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

7、须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但未同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未规定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违反本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对教育行政处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4附件2: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8、——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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