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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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促进滨江生态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规划需要对相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二、市建设局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规划、广电、城改办、

2、国土资源、工商、供电、电信、档案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涉及出让地块和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按照“拆迁围绕项目走”的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并设立的单位作为拆迁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自行选择。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日的市场比准价为依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确定前应当征求拆迁当事人意见。  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3、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采用成本法时应以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为依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当日的市场比准价为依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  房屋市场交易信息由房管部门按月公布,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以信息中的商品房首次销售价作为主要依据,对拆迁地块交易信息、交易情况进行修正后得出市场比准价,市场比准价确定前应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并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被

4、拆迁房屋的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依以下规定执行:  1、相应拆迁地块都应成立专门的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拆迁工作责任单位、拆迁业主单位、房管中心和相关拆迁事务所指派专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居委(村)干部参加。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工作责任单位召集,结论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章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并以联系单的形式由建设(房管)部门签发。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相关内业务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市房管中心负责实施。  2、被拆迁房屋用途性质以房屋所

5、有权证和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由建设(房管)部门进行认定;未明确用途或记载不一致的,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在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3、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无房产证的,以建房审批材料、相应费用缴付收据等进行认定;既无房产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以2003年左右的航拍图,及被拆迁户自行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和法律

6、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的无权源证明书等书证材料进行认定。  五、规划区内参照城镇国有土地拆迁的农村房屋,现行合法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住房困难户,在选择产权调换时,最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为30㎡,原合法住宅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产权调换,超拆迁面积的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下列情形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1、5年内虽达到分户条件,但分户前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的;  2、将住宅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  3、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的。  人口数量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调

7、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人口:  家庭中有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女23周岁及以上、男25周岁及以上);家庭中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人口:  原有正式户的现役军人(干部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按规定户口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出嫁女、招婿男户口未迁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拆迁范围内,属不可分割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的可以享受该政策,不可分割指的是夫妻、未成年子女。

8、  5、被拆迁人的成年子女,在本地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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