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政消火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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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源县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

2、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住建、供水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规划、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住建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3、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消火栓,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部门审批。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4、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

5、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需要制定新建、更换、维修计划,会同供水部门,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批准后,方可取

6、水,并保证消火栓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单位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当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进行修复,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镇(场)加强本区域

7、内消火栓的保护,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8、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翁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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