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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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ⅩⅩ政发〔2008〕42号)、《ⅩⅩ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政办发〔2008〕81号)、《ⅩⅩ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ⅩⅩ金办〔200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ⅩⅩ宁监管局、人民银行ⅩⅩ分

2、行营业管理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下,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下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作为县级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监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ⅩⅩ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ⅩⅩ

3、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管工作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4、并采取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市级监管部门指定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保险机构防范信用风险。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级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级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会同银监部门和人行营管部等走访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现场检查应与非现场监管结合。  第六条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

5、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  第七条县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级监管部门核定。第二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八条县级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

6、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条县级监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县级监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重大事项向市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监管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三条县级监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

7、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十四条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级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七条县级监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

8、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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