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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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律评述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新规作者:梅亚君/肖凌云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下称“《通知》”)。《通知》称,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外汇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统称“新规”),并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新规对外债登记管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优化,主要内容包括:¾外债登记管理根据新规,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

2、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下称“非银行债务人”)的,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或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或还本付息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备案手续。¾外债账户开立、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IfyouwouldlikeanEnglishversionofthispublication,pleasecontact:新规进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外债账户开立及关闭、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的核准审批事项

3、。根据新规,外汇RoyGuo:(8621)31358756Publication@llinkslaw.com局指定的银行可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的申请,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直接办理该等业务。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关于外债资金的结汇,新规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郭建良:(8621)31358756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Publication@llinkslaw.com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通力律师事务所www.llinkslaw.com金用途应当符合外

4、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1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新规¾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根据新规,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下称“外保内贷”)。外保内贷业务下,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

5、。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外商投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新规废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关于“未经外汇局批准,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6、关于核定部分分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2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即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另外,根据新规,中资企业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外保内贷”业务时不必再按照汇发[2012]24号的要求报分局逐笔核准,而是可在所在分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中资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¾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新规重新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业务以及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的操作

7、指引。新规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3号)将废止。¾其他新规在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的同时,外汇局将依托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外债统计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积极防范外债风险。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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