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行政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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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行政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在各项工作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表彰奖励,是指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完成某项任务或阶段性工作后,对表现突出或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集体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第三条行政表彰奖励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

2、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为推动安庆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富民强市努力工作、建功立业。第四条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表彰奖励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控制表彰奖励的范围、层级、频次和规模,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二)争先进位原则。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有利于提高地方、行业、领域、单位科学发展水平,鼓励争先进位。8(三)面向基层原则。表彰奖励应向一线倾斜,主要授予在我市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3、(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表彰奖励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五)文明节俭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禁止铺张浪费,注重社会效益。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完善全市行政表彰奖励的激励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市政府及其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的审核、报批;(三)负责审批并联合开展市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四)协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市行政表彰奖励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第二章表彰奖

4、励的层级、类型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政府表彰奖励、部门表彰奖励、公务员奖励。(一)市政府表彰奖励。指市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奖励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8(二)部门表彰奖励。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程序对本系统内先进集体和个人实施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表彰奖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部门表彰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三)公务员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表彰奖

5、励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对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政府表彰的,予以通报表扬;(二)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市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或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三)市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表彰奖励相关待遇。(四)对完成与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完成或超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实施的表彰奖励,按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第三章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条件第八条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

6、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二)省政府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市政府比照进行的;(三)市委决定或要求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8(四)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市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五)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中或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确有必要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六)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大要案侦破等特殊工作中以及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

7、财产安全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第九条凡在评选周期内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评选。第十条对同一事迹的集体和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表彰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再重复奖励。第四章表彰奖励对象及数量第十一条市政府表彰奖励对象及数量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市先进集体主要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先进个人中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8(二)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奖励每5年开

8、展1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数量不超过全市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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