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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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Contents目录二、效力认定问题一、概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三、各法院的裁判规则1何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特征壹叁贰肆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定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

2、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2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股东承包公司经营合同的效力《公司法

4、》充分尊重股东意识自治原则,并没有规定股东禁止承包经营公司内容。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应该肯定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的承包人平等自愿签

5、订的合同,其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3各法院的裁判规则规则1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案例索引: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0371号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

6、团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2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杭民终字第2990号卢永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则3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则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

8、61号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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