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南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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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7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July,2000第4期JournalofNanji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No.4论苏南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胡同恭(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苏南农村已发生了由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到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土地制度市场化又促发了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纳入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质变。土地制度市场化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关键词: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市场化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

2、编号:1001-4608(2000)04-0003-07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苏南农业生产经营就发生了以农业现代化为显著标志的重大变化。苏南农业现代化是建立在农业的规模经营基础之上的。农场就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单位,它成了苏南农业现代化的组织运作之载体。实际上,农场本身就是苏南农业供给微观组织的现代化形式,是苏南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部分。作为苏南农业现代化基础的农业规模经营,究其实质,乃是土地的规模经营,即承包农户之责任田经流转而集中于农场的规模经营。从原来的农户家庭之土地承包经营到各种形式农场的土地规模经营,这就必然涉及

3、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从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变为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而由前至后的土地制度的变化,又正逐步地、越来越深地受着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支配。因此,伴随由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到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之变化而发生的更深一个层次的变化,则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制度之变革。从以上苏南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实际已可看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化的方向:土地制度市场化。显然,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将成为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构成部分。一、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到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家庭承

4、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是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变化的起点。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归村内的农户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来实现。这样,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成了土地的实际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发包给农户耕种经营。由以上的土地制度之具体规定,在同一块土地上就有了三个权利的划分: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也就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户有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所赋予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这种农户对土地之权利的拥有状况,已经调动了农民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成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

5、苏南农业发展的一个推动力。随着苏南农村中农收稿日期:2000-01-10作者简介:胡同恭(1935-),男,南京师大经济法政学院研究员。—3—业生产力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之缺陷逐渐显露出来了,表现在:第一,土地均分承包经营的格局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不能在土地要素集中基础上进行规模经营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第二,农户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全,未触及农户所应有的所有的权利,因而农户的土地产权还是模糊的,这种产权模糊使农户不能享有完全自主的经营权力,也就不能成为或相互间不能组合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80

6、年代中期,苏南农村中出现了旨在克服上述缺陷的土地制度的变化。其初始的变化,就是把承包田分为农户自己耕作自己消费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口粮田和农户承担粮食商品生[1](p.136)产任务的责任田两大块,称之为两田制。口粮田和责任田的比例大体为6∶4。两田制在土地均分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打开了缺口,出现了不按人口均分而由劳动力承包经营并面向市场的责任田部分,这就部分地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经济配置;在责任田的承包经营中引入了市场化的竞争、招标、有偿使用等机制,从而也就开始了土地的市场化配置的运作。由此看来,两田制的土地制度实际已经是

7、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向后来的农场规模经营土地制度的过渡,因为两田制提供了可供用来集中规模经营的责任田部分。由于在这个土地制度的过渡变化中已开始受到市场机制作用的支配,因此实质上它已是向市场化土地制度变化的开始,是土地制度市场化之有效的、值得肯定的第一步。苏南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农场制规模经营,进一步扩大了两田制中已经发生了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表现为把责任田部分地或全部地经由流转而集中起来,由农场承包实行规模经营,这就形成了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1997年,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土地规模经营的农场[1](p.142)约

8、2.1万个,经营土地150万亩,占责任田的40%,其单体规模平均70亩,劳均30亩。农场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已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有了质的区别,其基本的规定性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重点在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流转了。农户在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转让所承包的责任田的耕种权。这就在质上与家庭固定均分承包土地且不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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