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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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上)关键词:自然人破产/重新开始/企业家精神/个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债务免除内容提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

2、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引言:破产与人格尊严 在信贷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借款人都是自然人,借款以消费为主要用途。对于消费信贷,人们长期持极谨慎的态度,发展出了从利息管制(usurycontrol)、慈善和互助借贷(charitableandcooperativelending)乃至(新近的)信息公开(disclosureregulation)与独立机构参与监管(independentinstitutions31supervision)等多样化的规制方法。[1]和这些事前性的制度相比,本文所讨论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3、性质上属事后性措施,关注自然人陷入破产境地后财产的处置及债权的实现等问题。 对个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处理,我国传统文化持一种矛盾的态度,即一方面强调“守信”或“一诺千金”,另一方面强调宽以待人,与人为善。按文献记载,周武王灭商后即“复盘庚之政”,其中一项政策就是“出拘救罪,分财弃责(债),以振(赈)穷困”(吕氏春秋·慎大),其中的“弃责(债)”就是取消民间欠官府的债务。[2]到19世纪中期,根据《民国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有些地区存在“摊账”与“兴隆票”等做法,效果上与免除债务相当。[3]不过,总体来看,我国古代对欠债不还的

4、处理还是非常严苛的。财产责任常被人身责任替代,刑事手段常常被用来保障债权。秦朝时债务人欠公债不还应以劳役抵债。[4]唐代欠债不偿会被处以笞、杖等刑罚。[5]清朝时,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6]近现代中国虽然历经数次重大社会变革,但“欠债还钱”甚至“父债子还”[7]的观念影响仍在。 在西方,18世纪以前,欠债不偿的法律后果亦极严重。[8]罗马共和国时期,欠债不偿不仅要背负不光彩的“骂名”31(stigma),还要受人身罚,直至处死分尸。[9]直到公元前313年,Po

5、etelia法才彻底废除了将债务人处死或卖为奴隶的做法,但债务囚禁与贬低债务人人格的做法仍予保留。这类规范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在英国,1623年制定的法律还规定可割掉债务人一只耳朵,以示惩戒。[10]在1659年的案件中,法官还认为对债务人进行监禁是理所当然之事。[11]同样,在16、17世纪时的意大利帕多瓦(Padua),欠债不偿者要被脱光或几近赤裸地站在巨大的帕多瓦正义殿(PaduanPalaceofJustice)中,以其臀撞“耻辱之石”(TheRockofShame)三次,并向公众高呼“我宣告破产”。[12] 现代个

6、人破产制度,可以说是自19世纪才开始慢慢形成。目前,在比较法上,允许个人破产意味着个人在陷入财务困难时除了免受人身处罚外,还享有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保护自己的某些财产不被债权人强制执行;二是破产免责,又称“重新开始”(freshstart),即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旧债,使将来的收入和财产不再受债权人的追夺。 我国现行法上只有第一类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20条)。[13]对将来的收入,《民事诉讼法》奉行“继续执行”规则(第230条):“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

7、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除此以外,最高法院2010年还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费令”的形式禁止被执行人从事“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31(第3条)。被执行人若有违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法》第313条,则可能被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第11条)。 如果以上述加诸债务人之人身罚为参照,我国可谓已初步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无权实施私刑,无权谋求对债务人进行人身强制,[14]只能

8、等待债务人获得新财产后再行执行。应否再进一步,重新评估现行法,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允许免除旧债,让其对未来的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是近年来我国破产法领域讨论颇多的问题。[15]实践中,在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后,债权人的确会在一段时间内继续追究,但久而久之,一些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等机构便会采取内部核销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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