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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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民事权利客体范围主要有如下观点:⑴民事权利客体是物;⑵民事权利客体是物和行为;⑶民事权利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⑷民事权利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第二节物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庄子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客体,物是指能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支配和利用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和

2、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二)物的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具有效用性,即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物具有可支配性,即必须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4、物以有体物为限二、物的意义1、物是绝大多数民事权利的客体。2、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效与否3、物在程序法上有重要意义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涉及到准据法的适用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经移动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是动产。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不动产是否可以移动且经移动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能

3、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动产让与一般不要式,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让与要式,依登记生效,其公示方法为登记。物权类型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用益物权诉讼管辖比较灵活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2.分类的意义(1)所有权让与的生效条件与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让与,一般不要求书面形式,且仅依交付而生效,其公示方法为占有与交付。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依登记而生效,其公示方法为登记。(2)在设定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上的不同(3)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二)主物与从物1.概念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

4、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从物必须具备以上条件:(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2.分类的法律意义:从物依附于主物,权利人对主物的处分得及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1.概念(1)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2)孳息:原物所出之收益天然孳息: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法定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孳息2.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除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原物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其孳息,孳息的所有权附属于原物的所有权。(四)种类

5、物与特定物1.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2.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分类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以种类物作为标的物的,如其毁损灭失,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债务人应当替代履行,而以特定物作为标的物的,如其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可能替代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而只需进行赔偿。种类物特定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计算,具有可替代性。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他物替代。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不同债权关系的标的可是特定物或者种类

6、物,甚至在履行之前不存在。物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是否可替代履行可以、应当替代履行不可替代履行,只需赔偿(五)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概念(1)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2)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但在流通中给予一定限制。如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其所有权。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黄金;文物;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2.分类的意义(1)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

7、的限制。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行为无效。(2)一般的,限制流通物只能成为物权关系的客体,而不能成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而流通物既可成为物权关系的客体,又可成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概念(1)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2)不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丧失原有的用途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2.分类的意义(1)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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