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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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长海水产集团公司、王兆会与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大连宏达轮船公司大连长海水产集团公司通达水产经营部、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提交日期:2010-04-2611:30:0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鲁民四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长海水产集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法定代表人:宋承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会,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英杰村东北沿3号。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住

2、所地,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镇前岛村南。  法定代表人:包国顺,厂长。  委托代理人:邱靖,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宏达轮船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永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长海水产集团公司通达水产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长海

3、水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海集团公司)、上诉人王兆会为与被上诉人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以下简称文登船厂)、原审被告大连宏达轮船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原审被告大连长海水产集团公司通达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通达经营部)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5)青海法石海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恩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付本超和代理审判员董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海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连河、上诉人王兆会和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被上诉人文登船厂的委托代理人邱靖和王军强、原审被告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和

4、于连河、原审被告通达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王兆会、委托代理人王涛和于连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年底,文登船厂与宏达公司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宏达公司委托文登船厂为其承造冷冻船两艘,船名为“辽长渔6803/6804”;对船造价218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文登船厂按期交付了船舶,宏达公司尚有部份造船款未能及时付清。  1996年3月30日,王兆会与李增顺(时任文登船厂的法定代表人)为解决上述欠款事宜,征得长海集团公司与宏达公司的同意,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大连长海水产集团经销部(甲方),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新造275

5、PS拖网、冷冻船一对,总价款为218万元,现已付给乙方140万元,因甲方暂时资金困难,难以给乙方结清船价款,尚欠乙方78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为甲方在当地银行贷款80万元;2、甲方应按银行贷款利息按期付清银行利息;3、乙方为甲方贷款期限为一年;4、甲方必须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逾期不能归还将按贷款金额日扣千分之五的滞纳金;5、甲方自愿将6803/6804号船作以抵押,将来用该船价款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当事人,甲方代表:王兆会(签字并按手印);乙方代表:李增顺(个人签章)。落款日期为1996年3月30日。  1996年4月4日,文登船厂与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签订了“文农银保借

6、字泽库第19号”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0万元;借款用途为“上船”;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12.06。贷款期限为1996年4月4日至1997年4月4日。同日,中国农业银行文登市支行支付文登船厂80万元的银行借款。  之后,文登船厂多次向王兆会索要此80万元的银行贷款及利息,1997年11月27日,文登船厂收到王兆会给付的一笔“交船款”10万元,收款收据所记载的交款人为“大连王兆会”。  1998年12月26日,长海集团公司、通达经营部传真给文登船厂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记载:“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我公司1996年在你厂建造和坞修275马力捕捞渔船一对,船名为辽长

7、渔6803/6804,因当时资金不足,我公司于1996年3月30日与你厂签订协议,向你厂借款80万元人民币,至今只偿还10万元,尚欠你厂本金和利息以及坞修费、加油费等款项(按双方实际结算的金额为准),我公司力争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05年6月22日,文登船厂向王兆会索要欠款的时候,王兆会向文登船厂出具一份声明,该声明记载:“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造船厂,因大连宏达轮船公司和大连长海集团欠你厂款,你厂每年都派人来找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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