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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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重点第一节律师的权利第二节律师的义务第三节律师权利的保障第六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一、阅卷权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享有收集、查阅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的阅卷权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律师行使阅卷权受法律规定的范围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即只有律师与案件当事人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已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后,才能查阅本案案件材料。反之,如果律师未与本案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未接受法

2、院指定,则无权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②律师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是有限制的,即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线索的材料。第一节律师的权利2.律师阅卷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仅可以查阅卷宗材料,而且还可以摘抄、复制卷宗材料。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存入律师事务所档案。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注意忠实全文,不能断章取义。3.律师阅卷权行使的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拥有案卷材料的司法机关,应当给律师阅卷提供方便。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必要的场所。律师行使阅卷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

3、讼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其中,涉及律师阅卷范围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由上述规定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查阅到的案卷材料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都不在查阅之列,这无疑会使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受到很大的限制。②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在审判阶段阅卷范围比较狭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4、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所能查阅到的案卷材料也是有限的,即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内容,律师阅卷范围比较狭窄。二、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执业的保障。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

5、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应该看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有了较大的突破,即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无论是否涉及诉讼,都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是,我国《律师法》并未就如何保障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作出具体规定,反而在法律强制力上有所减弱。立法中“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规定,不但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即许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反而加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困难程度。因为我国《律师法》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调查,不出证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即只要不同意就可以

6、了。这条规定可以说是立法的遗憾。希望立法机关在修改《律师法》时能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范围,落实权利行使保障机制,使权利的行使真正能落到实处。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两类:①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被称作犯罪嫌疑人;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在审判阶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这类人被称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

7、》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即可与其会见,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这时律师还不是

8、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的,而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时,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即享有《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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