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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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四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竞争Competition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份额、利润、资源、交易机会等的争夺)丛林法则,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资源稀缺(scarcity):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必须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要让利用资源效率高的市场主体继续获得资源,继续发展;让资源利用效率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第一节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

2、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万能条款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干预的适度性政

3、府干预的必要性(竞争产生与市场相悖的力量:限制竞争和破坏竞争政府干预的适度性(竞争规则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球场理论:既要规制,又要精彩社会保障的完备性(市场竞争的防御工程)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保护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救济市场竞争突发事件应对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4、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特有名称”:“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http://tw.people.com.cn/GB/14815/14888/867006.html(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引人误认”是指能够使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条件下,引起误认的可能性,而并不要求已经造成

5、误认误购的实际后果。(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一:http://www.zjlawyer0571.com/case_1.asp?id=407【案情】原告:浙江蓝野酒业公司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4日,蓝野酒业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2005年5月,百事中

6、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百事可乐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活动中,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上述商品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3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107箱(每箱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2005年12月12日,蓝野酒业公司向杭州市

7、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识,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2.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消除影响,至少在《丽水日报》、《浙江日报》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的合理开支11925.50元。原审法院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依法享有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该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

8、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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