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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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1993年4月新上一条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199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

2、00元;(3)罚款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设在先,甲厂住宅楼建设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分析}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

3、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生产线,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

4、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Ⅱ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案例2}滨海化工总厂(甲)建于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

5、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丙某承包了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1992年3月初,丙某投入鱼苗1万多千克,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丙某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年2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丙某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倍到7倍。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

6、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丙某的鱼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丙某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丙某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问题} 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你认为丙某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

7、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分析} 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丙某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丙某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

8、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2)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3)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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