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

ID:37138550

大小:457.6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9-05-10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_第1页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_第2页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_第3页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_第4页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知识学习》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制造中心员工安全知识培训生产安全环保处2011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期)培训主要内容近期颁布实施的法规标准2010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案例2010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近期颁布实施的法规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9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140号令总局第140号令(新旧对照)第二条第一款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3、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总局第140号令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

4、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总局第140号令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5、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总局第140号令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

6、部门申请复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总局第140号令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

7、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总局第140号令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

8、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