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修订情况介绍_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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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法制动态第1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3月23日中注协修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编者按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注协对200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1月28日发布。现将修订内容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作和建立符合“人合”特性的内部治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合法有效,2006年1月28

2、日,中注协印发17通知,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系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授权性规定而作出,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股东的权利义务、高管人员的责任、利润分配原则等方面。一、第八条规定,“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并考虑了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

3、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是本条范本修订的法律依据。二、第十五条增加了对“出资时间”的规定。“出资时间”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规定内容,包括股东首次出资的时间以及公司成立以后分期缴足自己认缴出资的时间。据此,范本相应地也予以增加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事务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4、次,九十日后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将其修改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17因此,范本相应地进行了修改。四、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5、,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条修订的依据是修订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愿转让其股权的规定和第七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转让股东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对此规定的很简略,或者缺少规定。修订后《公司法》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解决了转让僵局、转让比例确定、转让决议程序等问题,特别是增加了法院介入和法定转让时限的规定,使得

6、会计师事务所的股权转让具有了可操作性,范本据此予以修改。五、第二十八条规定,“17在章程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一)全体股东同意退股;(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等等。其中删去了“其他股东不接受其拟转让的股权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情形。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其他股东不接受其拟转让的股权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所以应予删除。六、

7、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事务所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事务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事务所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二)事务所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事务所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事务所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规定是根据修订后《公

8、司法》第七十五条增加规定的内容而作出的。上述规定列示了分配利润的情形、决议程序和时限,另外,对不能达成协议的,还提供了救济程序。七、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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