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捐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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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赈灾捐赠相关税收规定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8]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的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现将目前相关政策情况分析如下:1、盈利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机构对灾区的捐款,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通过

2、其他非营利性机构或国家机关向灾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可以在税前扣除。3、个人在税前扣除的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即:如果个人捐赠金额超过捐赠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将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扣除。第-9-页共9页4、捐赠的税前扣除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收据,通过银行划款、邮局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应在事后凭相应的支付

3、凭证换取捐赠收据,否则,有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单位组织职工捐款并汇总捐献的,应在捐赠收据后附相应的捐款明细单。相关的税收法规:一、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62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4、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9-页共9页(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

5、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一、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62号第二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

6、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附件:1、关于向红十字机构及慈善会机构捐赠的税收文件2、财税[2008]62号文件3、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第-9-页共9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

7、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

8、、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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