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社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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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人社〔2011〕438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清人社〔201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相关经办工作,现

2、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工资。《通知》中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1176元,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二、关于适用范围。《通知》中的适用人员范围,必须是清远市户籍(非清远户籍人员,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规定执行),2011年6月30日前曾与我市各类企业(含第一产业公司、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制定的《清远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严

3、格审核申请人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切实做好经办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辉成3365311市地方税务局梁宇明3868213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清远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

4、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清人社〔201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193号和《通知》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一、直接纳入人员(一)申请。由直接纳入人员原所属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所属单位所在地(以下称受理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二份)。(二)受理。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

5、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三)审核。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四)公示及审批。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受理地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五)审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并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不同意直接纳入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6、原属单位或委托人)。(六)核发待遇。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受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请人建立参保关系,并按照(《通知》237号)第五点规定核发待遇。二、缴费纳入人员(一)缴费申请。缴费纳入人员应向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档案原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7、;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三)审核与缴费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并作缴费核定。符合(《通知》193号)第一类适用人员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和清劳社〔2011〕175号文规定条件的,可由申请人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只能按(《通知》237号)文第三点和第四点规定审核其一次性缴费工作年限。申

8、请人可选择从1176元至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填写符合(《通知》193号)规定的《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加盖章后交申请人签名确认,才开具《缴费通知》单。(四)缴费。申请人凭受理地社保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受理地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再回受理地社保局财务科(股)室作确认到账。(五)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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