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货人的权利_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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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2卷[文章编号]1003-7659-(2001)01-0230-11X论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本文分析了发货人的含义及其特点,论述了发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对今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修改中关于发货人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关键词]托运人;缔约托运人;发货人;权利;义务;责任;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码]A自《汉堡规则》提出“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之后,我国《海商法》也仿效

2、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和责任划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汉堡规则》对两种托运人的规定¹相对比较模糊,发货人(也有称“实际托运人”)相对承运人、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而言,承担什么义务,享有何种权利,并不明确。因此,20年前就曾有人预言,《汉堡规则》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是暧昧不明的,在实践中产生纠纷是难免的。X[收稿日期]2001-10-25。[基金项目]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项目(95-01-05-13)。[作者简介]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¹《汉堡规则》第1条第三款,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二款,有关托运人的

3、规定是一致的,可分为“缔约托运人”或/和“发货人”。CMI运输法小组起草的“文件”称后者为“发货人”(“FinalOutlineInstrument”byCMIInternationalSub-committeeonTransportationLaw,Nov.2001).2001年《海商法》修改231一、发货人的识别FOB、CIF和CFR,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三种价格条件,它们都是典型的装货港价格条件,只适用于海运方式而不适合于多式联运,但FOB价格条件与另外两种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FOB价格条件下,租船订舱义务由买方负责,货物则

4、是由卖方交付给承运人运输。考虑到FOB价格条件的这一特性,《汉堡规则》对传统的托运人定义作了扩充,将“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将关于海上运输契约的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任何人”也纳入“托运人”范畴。从发货人的上述定义可看出,构成发货人的要件是:¹不是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其地位是法定的;º实际交付了货物,包括本人、代理人、或受委托人交付。发货人的上述要件,同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ISC)所草拟的CMI运输法框架文件中“发货人”(consignor)的定义是一致的,该文件第1条第三款规定:“发

5、货人是指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的人(Consignormeansapersonwhodeliversthegoodstoacarrierforcarriage)。”这一定义要比我国《海商法》发货人的定义更为宽泛。从发货人的上述构成要件可以引申出发货人的特点:¹隐蔽性。发货人不以提单“托运人”栏的记载为要件,也就是说,提单“托运人”栏没有记载发货人的名字并不改变发货人的地位。¹但提单中记载与不记载发货人的名字,其权利义务应有所区别。由于发货¹姚洪秀.论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p.37.——“因此FOB合同下卖

6、方所为‘托运人’的地位是法定的。关键是他的名字必须在提单上出现。”232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2卷人的隐蔽性,对于承运人特别是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很难识别谁是真正的发货人,因为向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可能是上手甚至是上上手卖家、货运代理、装卸公司或卡车公司等;º法定性。发货人的地位以及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发货人的地位,是法律根据其实际交运货物的事实或行为而创设的,发货人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直接规定而成为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体地位是法定的而不取决于运输合同双方的约定,这一点与《汉堡规则》设立的另一主体“实际承运人”十分相似。既然发货人地位

7、法定,就应该对其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遗憾的是,不论是《汉堡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对发货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都不是十分清晰,客观上造成实践中两种托运人经常混淆的情况。二、发货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提单上托运人一栏记载了发货人的名字(简称“记名发货人”),那么,发货人对所运货物的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货物的交付和装船环节。如果实际承运人不负责接受货物的环节,发货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将仅对缔约承运人而言。如果将来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期间均延伸到收受和交付,则发货人对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趋于一致。发货人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8、体现在:(一)办理与货运有关的必要手续的义务和责任《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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