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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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开展全天候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2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3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4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

2、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下基层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1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区县妇幼保健所。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围产儿死

3、亡报告制度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区县妇幼保健所。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

4、亡需经过医院、区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2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不包括计划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

5、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6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儿童保健门诊各项常规工作;全日开放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2按照南京市散居儿童管理要求,有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访视工作。3建立本辖区0—6岁儿童健康档案,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4在社区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母乳喂养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5做好辖区内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质量控制。6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

6、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儿童保健专业技术水平。7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各项儿童保健工作。8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任务。妇幼保健工作管理规范一、行政管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领导分管妇幼保健工作,能认真贯彻执行妇幼卫生的法律、法规,掌握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要求、工作进展和基础情况。(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年度工作总结。(三)认真执行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四)凡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7、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五)按照妇幼卫生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开展妇幼保健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二、人员配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妇儿保健科(组)或防保科,中心配备专职妇儿保人员至少各有2名,站妇儿保健兼职人员所兼工作不得超过一项,妇保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人员要求(1)必须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2)具备内、外、儿科或妇产科专业基础知识,有一定培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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