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地产集团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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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地产集团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及管理,进一步激励公司各级员工努力拼搏,特制定本制度。一、授予对象1、集团总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及以上领导,各中心、部(室)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2、地区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3、下属公司:公司董事长(含主持工作的总经理)。二、授出时间1、集团董事局每年召开一次专项会议,讨论期权激励计划。2、在以下规定时间段内,将不授出期权:1)召开董事会批准公司业绩报告之前1个月;2)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前60日,以及半年报刊发前30日;3)在发生影响股价事件或作出影响股价的决定后,直至有关影响股价的数据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布为止。三、授出

2、期权的数量及原则1、集团董事局在每年的专项会议,决定每年期权的总授出数量及个人授予数量。2、有关期权的授出数量,须符合以下原则:1)公司期权发行数量,一般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的10%;如超出此比例,需经股东大会批准;2)任何个人获得期权数量,一般在12个月内不超过已发行股本的1%;如超出此比例,需经股东大会批准;3)如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授出期权,授出的期权数量(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12个月内不应多于以下任何情况:(i)累计达到已发行股份0.1%以上;(ii)按股份于各授出日期的正式收市价计算,总值超过500万港元。如超出上述情况,须经股东大会批准。3、向公司董事3、主要

3、股东以及各自的联系人士授出期权,需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该董事需没有被同时授予期权);4、向公司高管或其他员工授出期权,需经集团董事局批准。四、行权价格行权价由集团董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情况中最高者:1、授出期权当日收盘价;2、授出期权前5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3、股份面值。五、期权授予期限及行权时间授予的期权在五年中平均分五次行使,于每年的12月31日可行使总额的20%;每次可行使部分的行权有效期为5年。六、期权授予后相关对外披露规定1、集团董事局会议决定授出期权后,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在联交所刊发公告,并列明下列内容:(1)授出期权的日期、数量、行权价;

4、(2)期权的有效期;(3)股票于授出日期当天的市价;(4)若被授予人为公司董事、高管或主要股东,需写明姓名及期权数量。2、被授予人若为公司董事,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申报授予期权的相关资料。3、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在年报及中报中,披露有关期权数量、授出日期、行权价、行权日期及有效期。七、期权授予后的相关管理1、集团董事局会议决定授出期权后,同时授权一名公司代表,处理相关期权的造册、登记、注销等管理事宜。2、授出期权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安排与被授予人签署授予期权协议,明确其权利及义务;协议一式二份,由公司与被授予人各执一份。协议及被授予人名册由投资者关系部管理,并由其交集团档案室

5、存档。3投资者关系部安排专人管理相关期权资料,每周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核对授予人情况,并将核对情况上报集团董事局。3、公司授出的期权,由中银国际作为期权管理人,根据公司指令全面负责期权的管理;公司的授权代表负责与其的协调工作。4、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安排被授予人在中银国际开列股票账户,中银国际根据公司指令,定期将各被授予人期权及行使状态报告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在行权期开始后,每月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集团董事局。5、被授予人承担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中银国际经纪或融资费用。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对行权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非公司代扣代缴义务的被授予人,或股票转让、分红等非公司代扣代缴义务的所得,由

6、被授予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八、期权届满及解除规定1、被授予人在本制度第五项规定行权期内不行使期权的,其期权自动失效。2、被授予人辞职,或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个人聘用合同规定而被公司终止聘用的,未行使的期权自动失效。3、被授予人因非本项第2条原因,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的,可在1个月内行使已经到期、有权行使部分的期权。4、被授予人因免职或降职发生工作变动,其尚未获得行使部分的期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调整。5、若被授予人身故,其遗产代理人可在12个月内行使尚未行使的所有期权;未获权的期权或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未能实施的期权将自动取消或终止。6、如被授予人发生本项第2、3、4、5条情况,集团人

7、力资源中心应立即通知投资者关系部,由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跟进、完成相关的期权调整工作。九、附则本制度的修订及解释权归集团董事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及生效,所有于本制度生效日后授出之期权,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期权细则办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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