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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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及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CISG第31条)1.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2.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1)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2)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地或待生产地)(3)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2、交货时间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

2、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何为“合理时间”?要视交易具体情况而定。如卖方备货实际需要的时间、制造或加工货物所需要的时间及其它方面的因素。关于交货日期,有两点需要注意:(1)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是否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如果卖方此一权利的行使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买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他是否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公约》有何规定?(《公约》第

3、37条)关于交货日期第三十七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关于交货日期(2)卖方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是否必须收取货物?还是买方可以选择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呢?第五十二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

4、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深圳一公司与一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00,000块集成电路板的合同,单价5美元,D/P付款赎单。后因配额问题,双方经协商将数量变为50,000块,单价5.5美元,其余条款不变。由于美国公司未及时将这一变化通知其生产商,生产商仍发货100,000块到中国。深圳公司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用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物全部提出并全部卖出,货款却一直未付给外方。此时的国际市场价为单价5.3美元。问:美方应向谁追索损失?金额为多少?中方能否拒收多发的货物?3、移

5、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二)卖方的担保义务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品质担保2、权利担保:所谓品质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实用性承担的责任。所谓权

6、利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关于品质担保《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除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外,还必须符合如下4项要求:(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7、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否则,卖方违反品质担保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这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诸在卖方身上的义务,反映买方在正常的交易中对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除非符合第35条3款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1994年春,英国中间商史密斯来到天津,提出向天津某肉食公司按CIF鹿特丹条件订购冷冻白条鸭共计50吨,总值20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头、毛及内脏”。不久实际买户丹麦的A公司开来信用证,天津肉食公

8、司凭此办理装运,并提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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