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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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改进各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水文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文局绩效考核按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进行分类考核,局网络信息中心纳入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合各单位质量目标考核同步进行。第三条局党组全面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第四条绩效考核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工作质量和工作绩效相结合;(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四)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五)考核

2、与奖惩挂钩。第二章绩效目标制定第五条局机关管理部门、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依照本办法所列的要求、程序和考核内容制定。第六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要求:(一)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效率和效益;(三)坚持上下结合,下级对上级负责。第七条年度工作绩效指标体系分综合管理工作绩效、业务工作绩效和经济工作绩效三类。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包括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等。业务工作绩效主要是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要求、水文局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及年度质量目标

3、等。经济工作绩效根据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主要包括创收总收入、人均创收收入、部门(单位)公益事业投入、经济发展贡献、投资效益、财经管理质量等。第八条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除上述三类指标外,还包括综合评议情况,其权重根据部门和单位的类型分别确定如下。(一)机关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工作绩效50分;局属单位综合评价意见50分。(二)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综合管理工作绩效20分;业务工作绩效30分;经济工作绩效20分;干部职工对班子工作的评价30分。第九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分工(一)各单位综合管理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局归口管理该项工作的部门制

4、定。其中,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指标由办公室负责制定;领导班子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指标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指标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定。(二)业务工作指标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三)各单位经济工作绩效的具体指标由财务经济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第十条年度工作绩效目标制定的程序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指标初步制定后,报人事劳动教育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向各单位反馈意见。然后,由人事劳动教育处将各单位修改后的绩效指标报水文局党组研究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下发执行。第十一条年度工作绩效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经局党

5、组确定后,可以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下达《绩效目标调整通知书》。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十二条考核安排各单位绩效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每年年底前,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水文局绩效考核小组,分别由局领导任组长,水文局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分片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一般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完成。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一)自评。每年年底前,各被考核部门(单位)依据年度工作绩效逐项、逐条对照,自我考核赋分,写出年终自评报告,供局考核组考核时参考。(二)评议。(1)对机关管理部门的评议。首先,由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然后,由局属单位负责人对局机关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议。(2)对

6、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和各勘测局的评议。由局考核组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听取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完成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评议。局机关业务生产部门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职工,各勘测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三)赋分。考核组分别按照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完成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价赋分,在综合评议或民主评议中,达到2/3以上(含)优秀票的为满分。赋分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汇总审核后报局党组审定。(四)公示。对拟评为绩效考核的先进单位,由人事部门予以公示。(五)反馈。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门就考核单位的成绩、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反馈。(六)考核组考评时,涉及考核

7、组成员所在单位时,本人应予以回避。第十四条加分与减分绩效考核中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予以加分或减分,并计入绩效考核总分。加分和减分应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考核组掌握的材料为依据。(一)加分为鼓励科研、技术、生产和管理工作创新,提高水文局整体工作水平,促进长江水文事业的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门(单位)予以加分。(1)单位成果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的加8分;三等奖的加6分。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的加6分;三等奖的加4分。(2)单位获得国家级各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各类先进集体称号或省部级单项奖的加5分。(3

8、)单位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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