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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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是一款费改年金保障计划,该计划利益清晰明确,稳健增值,兼顾教育以及养老,满足您全方位的财富保障需求。本保障计划由《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以及《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三款产品组成。一、计划特色V费改年金,鑫在锁定:首款长期费改年金,主险利益清晰明确V年年给付,鑫在长久:生存年金年年给付,教育养老一生无忧V保费返还,鑫在保本:八十周岁保费返还,资金保值彰显人性V加速回报,鑫在成长:万能账户月月复利,资金增值缓解通胀V随时可取,鑫在灵活:万能账户灵活领取,随时随心任意支配二、适用条款

2、《泰康鑫泰年金保险》条款《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三、保险利益1.主险:泰康鑫泰年金保险V生存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5%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V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V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2.附加险:泰康附加日日鑫年

4、金保险(万能型)V年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V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5、金,附加合同终止。3.附加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V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V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

6、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四、投保规则V投保年龄:0

7、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9周岁(含),且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V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V交费期间:趸、5、10、15、20年V交费方式:年交、月交V本保障计划按份销售,每份1000元,投保份数必须为整数,最低投保1份V职业类别:1至6类,无职业加费,拒保职业不受理V本保障计划中,主险必须搭配《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险(万能型)》销售五、案例演示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30岁的父亲王先生,投保“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计划”。情形一:王先生未选择《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年交保险费1万元,交费期间10年,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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