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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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及相关技术指引的通知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场内份额转让,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订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及《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技术指引(暂行)》。现予以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附件二:《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技术指引(暂行)》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1—附件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

2、算业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场内份额转让,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以下均简称为“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在交易所场内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二

3、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中应载有资管计划份额可在交易所场内转让的相关条款;否则,管理人应取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2—第四条参与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持有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及其对应的基础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其中基金账户用于资管计划份额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退出、份额由其他份额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自建TA”)处转入本公司基金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转出等业务,其对应的证券账户用于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份额转让等业务。第五条管理人在取得交易所分配的资管

4、计划证券代码后,书面通知本公司为其开通场内份额转让业务。第六条资管计划场外份额登记在TA系统的,本公司向管理人出具资管计划份额登记证明文件(见附件1)。第三章TA系统资管计划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第七条资管计划场外份额登记在TA系统的,投资者可将托管在管理人直销或其销售机构处的资管计划份额申报转托管至场内证券公司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一)申报日(以下简称“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管理人直销或销售机构处申报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二)T+1日,对检查合格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本公司将资管计划份额从投资者基金账户跨系统转托管至其证—3—券账户;(三)T+2日,投资者可在转入方证券公司查

5、询跨系统转托管申报结果和转入的资管计划份额。第八条资管计划场外份额转入场内还可以采用管理人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方式进行,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应载有允许管理人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相关条款;否则,管理人应取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具体业务流程如下:(一)批量转托管日(以下简称“L日”)9:00前,管理人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资管计划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表(见附件2)、资管计划批量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电子申报数据;2、中国证监会关于资管计划募集的核准文件或资管计划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3、批量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测试报告;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开始办理资管计

6、划批量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相关电子申报数据发送至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三)L日日终,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对资管计划份额做登记处理,份额登记完成后将份额对账数据发送TA系统。—4—第四章自建TA资管计划份额转至场内第九条自建TA资管计划管理人可与本公司签订相关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允许投资者将资管计划份额通过跨TA系统资管计划转换由自建TA转换至TA系统,或管理人将资管计划份额由自建TA移转至TA系统。第十条跨TA系统资管计划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申报对同一管理人旗下不同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资管计划份额之间进行转换。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应载有允许投资者进行跨TA系统资管计划转换的相关条

7、款;否则,管理人应取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具体业务流程如下:(一)T日,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业务申报至TA系统,在通过合法性检查后将相关申报及本公司TA系统内的基金账户资料发送至相关管理人;(二)T+1日,管理人确认转换成功的,将资管计划份额由自建TA转换至TA系统,并分别将回报发送至原申报销售机构;(三)T+2日,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查询业务申报处理结果和转换入TA系统的资管计划份额。第十一条管理人还可办理资管计划份额移转,将资管计划份额由自建TA移转至TA系统,具体业务流程参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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